工作职务怎么填?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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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如何填写职位)

公务员是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保障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我国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成为公务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不为自己或私人企业或组织工作的人。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也是一种履行公职的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仅通过执行公务是无法明确界定的。有些人在国家组织的机构工作。他们也从事公务活动,但不在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内,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共职责。“营业所”一词在实践中可以有多种用法。除了行政编制,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和机构编制。这里的“编制”是指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各类组织序列和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编制。

第三,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国家给他们提供工资,退休,福利。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没有财政供养的公务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比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虽然他们的工资福利由国家承担,但他们并不是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承担;

第三条除地面工作人员外,下列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机关;

(5)各级司法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列入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纳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主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七条列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委员会和机关的公务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各级司法机关: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审判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各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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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助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各级工商联领导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部门和单位,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各级委员会委员;


(四)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委、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后,可以认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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