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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小型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写信网 时间: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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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小微纳税人

衷心的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鹤岗国税局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了助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您清晰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鹤岗国税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小微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申报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一窗通办岗报送如下相关资料:一是《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二是企业年度申报表;三是企业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四、预缴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其他事项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依法享受减免税,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神圣权利,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积极办理相关优惠事项,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全市国税机关税务人员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并接受您的监督。

此致

敬礼

鹤岗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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