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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安徽省陈勇处长的一封信

来源:写信网 时间: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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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处长您好:

首先我要万分感谢您和安徽省公证协会对我的遗嘱继承公正一案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证明过去一再要求城市公证处,在对待我的遗嘱继承公正问题上,遇到业务“不懂”的问题,一定要问安徽省公证协会,千万不要问什么“金局长之类是对的,“他会误导你们的”,这是吴永葆去年劝导公证员张神扬同志的原话。自从吴忠明同志与张神扬同志,在省公证协会为我的事情开会回来后,其工作态度转变与效力和过去相比,堪称有魔术师的“眼睛一眨,老鸡变鸭”的速度。在过去一年零五个月,共计五百多个日子里,公证员张神扬同志总是以“金洁不来,我怎么办”的叹息声来应付我的催办,现在却是公证处吴主任催我尽快配合工作,并且在几天之内,就将过去一年零五个月没有完成调查核实的工作迅速完成了,极有五八年大跃进味道,消除了我过去对桐城市公证处在对待我的问题上、所产生的“上面放个屁,下面打炸雷”的怨气。金洁也积极配合桐城市公证处的工作,“金洁不来,我怎么办”的叹息声,在桐城市公证处也销声敛迹了。

六月二十七日上午,我拿到了桐城市公证处的“不予办理决定书”。如果这个决定书内容符合事实和法律,我会考虑吴主任给我指点迷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经过二年来的权与法的斗争,吴也感到疲惫和心力交瘁,因此他也“不想柴开,只想斧子脱”了。遗憾的是,该份决定书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严重影响我依法维权的效果,因此我不服,无法接受。尊重事实地说,公证处在我的遗嘱继承公证问题上,比起过去还是有很大的进步。过去以不调查,不办理,和以耗我时间的手段来向利害关系人金洁“一边倒”,现在毕竟有了“刀子切豆腐二边光”的结果,因为有了这个结果,这对于我后面的维权之路就好走多了。

七月一日上午,吴永葆将这份给桐城市司法局的汇报,首先送给吴忠明同志看了,吴主任告诉吴永葆:“这个决定书已经入网了,没有办法更改”,同时说:“你也不要送到司法局去了,他们也不懂,最后还是送到我这里来了”,“我给安徽省公证协会陈处长看怎么样”?吴忠明同志没有回话,吴永葆认为这是吴忠明同志默认,所以这份给桐城市司法局的汇报信,吴永葆尊重了吴忠明同志的意见目前没有给桐城市司法局,而是直接发送给您。因为“不予受理决定书”,平白无故地给我扎个“该公正事项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小辫子,加上“决定书”内容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所以我心理肯定不服,认为桐城市公证处对利害关系人金洁的态度,仍然有涉嫌“一边倒”行为存在,与过去相比,区别的只是程度而已,少了一点倾斜度。

明确调查核实结果,给于“是”“非”结论,这是公证处对当事人应尽的法定责任。“不予办理决定书”是司法文书,是公正决定书中诸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作为司法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严密、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符合法律要求,语言必须严谨、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而该“不予受理决定书”恰恰犯了语言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大忌一方面说是“金洁说:‘我不在场,无法确认’”,一方面说是“该公正事项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究竟是厉害关系人金洁的原因,还是当事人金雪芬的“过错”,导致桐城市公证处对此遗嘱继承权公正无法公正,不得不下“不予办理决定书”?请陈处长您认真看看该决定书的语言表述,是不是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以上为其一

其二、“不予办理决定书”在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上,缺少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缺少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缺少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缺少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尤其是缺少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这关键部分是、

1、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与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

2、见证人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3、当事人所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果以上“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因为受到了本案厉害关系人金洁的“我不在场,无法确认”的制约而不能够在司法文书里面准确表达,将会给我依法维权带来困难,由于这是原则问题,我不得不再次向您与安徽省公证协会汇报,敬请领导理解,并诚恳要求安徽省公证协会,尽快督促桐城市公证处认真地处理我的遗嘱继承权公证问题。

汇 报 人:金雪芬

委托代理人:吴永葆

联系电话:13956522969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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